朔城区招商政策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09-29
为构筑大开放、大招商格局,动员社会各方面加快项目、资金、技术和人才引进,促进朔城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市委、市政府《关于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》,借鉴外地先进经验,结合我区实际,制定本政策。
一、奖励投资者政策
第一条新办工业企业(煤炭采掘业除外),自投产之日起,连续3个按其贡献区本级一般预算收入的40%奖励企业。
第二条新办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、省级高新技术项目,自投产之日起,连续3年按贡献区本级一般预算收入的60%奖励企业。
入驻工业园区的,前三年按其贡献区本级一般预算收入的80%、后三年按60%奖励企业。
第三条兼并(实际出资或承担债务的)、购买或投资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,投产后连续3年按其新增贡献区本级一般预算收入的50%奖励企业。
第四条新引进的服务业项目,其年贡献区本级一般预算收入达50万元以上的,自营业之日起,连续3年按其超额部分的40%奖励企业。
投资旅游资源开发、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建设的,营运后连续3年按其贡献区本级一般预算收入的60%奖励企业。
第五条投资从事农、林、牧、渔和农业综合开发的,项目建成后连续3年按其贡献区本级一般预算收入的40%奖励投资者。
二、奖励引进者政策
第六条个人引进区外无偿资金(上级业务部门各类专项资金列入预算计划的除外),非职务条件的,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%一次性奖励个人;职务条件的(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,下同),按2%一次性奖励个人。
第七条个人引进投资资金的项目投产后,按引进数额给予奖励。
1000万—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或相当于30万元的轿车一辆。
5001万元—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或相当于50万元的轿车一辆。
1亿元以上的一次奖励100万元或相当于100万元的轿车一辆。
第八条个人引进区外生产经营性项目,自投产之日起,非职务条件的,连续3年每年按企业贡献区本级一般预算收入的3%的一次性奖励个人;职务条件的,连续3年每年按1%奖励个人。
第九条个人引进区外非生产经营性项目,项目投入使用后,非职务条件的,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%一次性奖励个人;职务条件的,按1%一次性奖励个人。
第十条个人或单位引进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、省级高新技术,新办或技改项目自投产之日起,连续3年每年按其贡献或新增贡献区本级一般预算收入的5%奖励引进者。
第十一条以上奖励若有重复,执行最为优惠的条款。
第十二条属两个部门联合引进的,奖励资金牵头部门获60%;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引进的,奖励资金牵头部门获40%,其他部门原则上平均分配。
第十三条奖励给引进单位的资金,由引进单位根据参与贡献大小进行分配,主要引进人奖励资金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%。
第十四条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、全国100强企业或外国和港澳台地区项目,在我区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(引进企业或项目投产后),除享受本政策第八条规定的奖励外,区政府一次性奖励引进者100万元人民币。
第十五条个人或单位引荐教授级专业人才,来我区工作或与政府、企业合作,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的重大贡献,区政府对引荐者给予重奖。
第十六条奖励给个人的资金由个人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。
三、用地优惠政策
第十七条对能够履行征用手续,但无法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的,在足额支付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、安置补助费和国家税、费、基金的前提下,可以按计划分年度缴纳土地出让金。
对履行征用手续有困难的建设项目,按占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。农民安置补助费可以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,采取土地作价入股、租赁等方式进行补偿。土地作价、租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前三年平均亩收益的1倍,最高不超过1.5倍。
第十八条凡投资建设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全额缴收的,自项目投产之日起,除享受本政策奖励投资者相应条款规定的奖励外,连续2年每年再按其贡献区本级一般预算收入的20%奖励企业。
第十九条凡来我区兴办科技、教育、卫生、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和新型能源、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,不产生经营收益的,所收土地出让金给予等额奖励;产生经营收益的,给予50%奖励。
第二十条凡入驻工业园区项目,土地出让金最高限额每亩2万元,土地租赁价格最高限额每亩600元,不足部分由区政府补足。所以土地出让金按项目企业实际投资额给予奖励: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,奖励20%;5000万元至1亿元的,奖励30%;1亿元至2亿元的,奖励40%;2亿元至5亿元的,奖励60%;5亿元以上的,奖励100%。
四、收费优惠政策
第二十一条引进的区外项目(煤炭采掘业除外),自投产或营业之日起,五年内减半收取各种规费。项目在建设期间一律实行税外无费制。需办理的各类证照,只收取工本费。
凡入驻工业园区项目,前五年一律实行税外无费制,后五年减半收取各种规费。
五、政策兑现
第二十二条由区招商促进委员会负责,区招商局具体承办。奖励政策兑现每年进行一次,所有奖励资金由相应的受益级次财政或受益单位列支。对投资者的奖励,由纳税企业附税务部门证明,向区招商局申报,区财政局、审计局确认;对引进者的奖励,由引进单位或个人向区招商局申报,受益单位或受益级次财政出具证明,区审计局确认;用地优惠政策的兑现,由用地单位向区招商局申报,区国土、财政和税务部门共同确认;收费优惠政策的兑现,由区物价局、财政局共同确认。区级所有奖励,报区委、区政府批准。
六、有关说明
第二十三条本政策发布前已签约的引进项目,按原政策执行。我区民间投资者奖励、用地优惠和收费优惠可参照本政策执行。
第二十四条本政策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五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区政府已出台的有关政策,与本政策有抵触的,执行本政策。